原告杨某是被告王某的婚生女,结婚后与被告分户居住。2012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王某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武汉离婚律师伍律师代理被告应诉。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属于被告所有,原告不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分割。
伍律师认为:家庭成员不是必定享有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必须对财产有所贡献,并且产生家庭共有财产还必须以过家庭成员的约定才行,那种认为幼年子女也可以共享家庭财产及只要是家庭成员就享有财产的观点是不正确的。http://www.027fal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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