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地区,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一般会给女方送彩礼以示结婚的诚意。但是,订婚并不意味着结婚,一旦退婚或婚后再离婚,男女双方将会因彩礼引发矛盾,订婚送的彩礼是否返还呢?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婚约财产纠纷给出了答案。双方是否结婚,婚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男方的经济状况都会影响到彩礼是否退还。
案例一 婚没结成,退回10001元彩礼
2010年,女子徐蕾(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男孩王田(化名),两人一见钟情,不久便谈婚论嫁 。2011年12月,两家人举行了简单的订婚仪式。订立婚约后,王田依据当地风俗,给付徐蕾订婚彩礼礼金10001元,寓意“万里挑一”。订立婚约后不久,两人便开始租房同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到一年,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矛盾不断,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分居。随后,王田向法院提出要求徐蕾归还彩礼钱10001元。
庭审中,双方对彩礼归属问题争执不下。徐蕾认为彩礼已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花费,彩礼不应返还。王田对此不予认可。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田为了与徐蕾缔结婚姻关系,在与徐蕾订立婚约时给付徐蕾彩礼10001元,徐蕾虽辩称彩礼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生活使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徐蕾的抗辩不予支持,因王田、徐蕾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规定,对王田要求徐蕾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10001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徐蕾返还王田订婚礼金10001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男女双方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法律上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两人之间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礼金,在这种给付行为的对价,本身蕴含着男方期待与女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而言,虽然双方同居生活,但并履行法律意义的婚姻登记程序,双方并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如彩礼仍归女方所有,与男方当初给付彩礼时的本意相背离,故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所收取的彩礼金依法应当返还。
案例二 离婚想要回彩礼,法院没支持
2012年12月,男方张帅(化名)与女方刘静(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很快坠入爱河,因双方家庭考虑两人年龄都不小了,便很快张罗两人结婚事情,男方按照日照当地风俗给予女方彩礼钱11000元,随后二人于今年2月份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个人为了柴米油盐的家庭琐事发生分歧,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女方去外地打工,两人的联系越来越少……今年11月,张帅起诉要求与刘静离婚 ,并要求刘静退还彩礼钱。刘静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钱,还要求张帅返还陪嫁物品。
后经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向张帅明法析理,让其了解到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已经办理登记手续且又同居生活,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张帅放弃彩礼钱并支付张静陪嫁物品折价款3000元,双方和平分手。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已共同生活,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要求返还,不予支持。我国返还彩礼采用了无过错原则,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返还彩礼不受过错的影响。彩礼属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则所附的解除条件已经失效,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不应当返还彩礼,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因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彩礼不应返还。
链接 关于“彩礼”的相关法规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结婚登记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订立条件的礼金,以象征双方已经订立婚约,随后男女双方便会公开以未婚妻、未婚夫的名义称呼。以上两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依习俗给付的彩礼,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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