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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保险与婚姻财富风险管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12-03 21:54:39

 一、保险与婚姻家庭理财的四大基本财务体系

1、构建婚姻家庭日常消费体系
2、构建婚姻家庭的投资获利体系
3、构建婚姻家庭的风险防控体系
4、构建婚姻家庭的财产传承体系
保险在第2、3、4 这三个体系中都担当了重要的职能
 
二、保险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富转移:
1、夫妻与父母之间常有难以平衡的关系,而再婚人群又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矛盾。财产是给公婆还是给岳父母呢。保险却有此妙用。
举例1:小两口买房,公婆资助了二十万元,并且还买在妻子的名下,高兴的住进去了。但当时谁也没有留意这钱算是什么钱,可是夫妻俩老是吵架,公婆就很担心,如果夫妻俩真的要分手,那老人的钱岂不就打水漂了?而且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对老人也不利啊。
通过设计作了两手准备,一方面可以先做个通话录音,另一方面就以丈夫为投保人,以丈夫为被保险人,却指定老人为受益人买了保险,逐月从工资中扣除保险费,这样即使将来先生不出险不理赔,也可以得到保单的现多价值。
 
举例2:再婚的女富翁有一女儿,但她再婚后不敢把大笔存款直接存在女儿名下,因为再婚的先生还有一个儿子,否则先生会指责她处事不公。后来,她想办法说服先生,为女儿买教育基金保险,说这样能省学费,这样,保险达到她的目的。
同样的道理,保险可以实现夫妻之间,夫或妻一方与其有直接亲属关系的近亲属之间的财产转移目的;
 
三、新的保险法有所突破,我们发现可以利用保险工具将财富转移给外人:
根据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中第四项给了很大突破,这意味着我们可以为无血缘关系的非亲属购买保险,从而实现财产转移。只要我们提前将其设定为劳动关系。因为我国法律允许个人雇用劳动者。比如说:某男的侄子从农村外出打工,从事高风险的建筑工程职业,且经济上比较困窘,一旦出现意外,仅靠家人金钱资助是杯水车薪,因此就可以先签订雇用合同,然后为其购买保险。此类行为还可以扩展到保姆等家政工。
 
四、保险与家庭财富债务风险防范:
夫妻日常生活难免没有债务,尤其是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的配偶。比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对债务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旦经营不善,可能倾家荡产。那么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可以两种方式:
1、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进行的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外办理较为普遍的有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工程师、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等的责任保险。
2、在经营的企业有大量债务的时候,可预先为家人购买保险价值比大的险种,但要指定受益人不是夫妻,而是子女或父母。如果将来一方配偶产生债务,导致人民法院发生诉讼并引发强制执行时,那保险利益可以幸免于难。因为法律上认为那是第三人的财产,而不是夫妻的财产。
 
五、保险与婚姻财富的传承:
实现财产的继承功能 :这与遗产继承有何不同呢?
1、遗产继承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只能按法定继承来分。而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还可以指定受益份额。
2、遗产有遗嘱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无效的风险,保险合同相对来说就比较稳定可靠了。
3、遗产的继承人也要继承债务。但保险利益不作为遗产,所以受益人不需要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下的债务,只有在特殊情况即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是受益人先死亡、放弃受益权的时候,才作为遗产来分割。
4、保险可以由专业人士打理,兼具保值和投资功效,同时具备一定的财产债务风险隔离功能。但遗产继承却没有这些功效,而且还将继承债务。
 
六、保险与信托
1、先看看信托工具在家庭财富管理中的运用:
(1)信托工具的三大功效:风险隔离(委托人一旦将财产 转移到信托,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避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追索)
专业理财(第三方积极管理专业管理)
权益重构(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分化为受托人的财产名义所有权和受益人的财产受益权,受托人拥有名义的财产却只能行使管理权,受益人享有收益却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处分)
(2)婚姻家庭信托的种类:
A、风险隔离信托;--为防止婚姻家庭风险,比如为防止合伙制带来的债务风险,事先将一部分家庭财产通过信托转移出去,防止将来债务发生家庭财产发生偿债风险
B、子女监护信托;---包括子女教育信托和离婚养育信托,主要用来解决子女的养育费、教育费及创业基金等;
C、遗产管理信托;---当遗嘱或信托合同生效后,再将财产转给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分配遗产和管理遗产。
D、养老保障信托;
E、家庭信托基金---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家族信托基金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继承人分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
    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拥有道琼斯公司9.1%投票权的班克罗夫特(Bancroft)家族也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股,这一基金由丹佛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由于婴儿潮一代的富人不断增加,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现象在美国越来越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他们年满35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新闻集团掌门人默多克与邓文迪的两名女儿也在家族信托基金中享有收益。近十年来,家族信托基金的潮流也不断向亚洲蔓延产,很多富人开始借此传承财富。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 
2、我们惊讶的发现,在中国当前个人婚姻家庭信托还没有开始的时候,保险工具取代了这一最大的市场需求。而且保险还有风险保障功能,信托却没有。
 
七、保险与婚变时的财富风险保护:
1、保险利益能否分割?一般消费型险种是不能分割的,但储蓄型和投资型的保险利益可以分割。但是,我们发现,如果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只能分割保单现金价值。我们都知道,现金价值与保险的支付利益相差是很大的,这就是说,谁在离婚前给自己买保险,谁就占便宜;
2、如果保险的受益人指定是第三人,法院是无法分割的,比如一方父母或子女,法律视为是夫妻对第三人的赠予,是第三人利益不能分。
举例:一女性在香港和澳大利亚购买了四份保险,在起诉前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孩子,结果法院都不能分割。(当然 ,其技巧是被保险人是自己,而不是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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