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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分割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12-13 22:31:55

《婚姻法》第18条和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新的利益是否当然归其个人所有呢?

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新的利益中有两类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是,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婚姻法》第17条);二是,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的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前者属于所有权人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直接投资;后者则是将货币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表明,除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外,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原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何谓“孳息”?依民法理论,孳息是原物(母物)上产生出的新的物。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而产生出的出产物或收获物,如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饲养母畜所生的子畜、耕作土地获得的粮食、水产养殖生产的水产物等。法定孳息,是原物的所有权人参加租赁、投资、储蓄等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获得的报酬,通常表现为租金、红利和利息。可见,投资收益也属于孳息的范畴。

何谓“自然增值”?从字面意思看,它是指非人为的增值。进一步推论,它应当是由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造成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比如,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受供求关系变化影响而出现的飙升。这在美国法上称为“被动增值”,其应属于个人财产。反之,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因为人为原因产生的,则不属于自然增值,称之为“主动增值”,例如,一方个人财产因配偶他方或双方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或劳力而增值的。依美国法,主动增值的财产视为婚姻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如此看来,司法解释(三)将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是合适的。然而,武汉婚姻律师认为将孳息一律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来,依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直接和间接投资收益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来,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对孳息归属的认定,并不一律规定为原物所有人所有,而是区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考虑非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原物的目的和双方当事人意愿,分别不同情形对其归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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