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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票等有价证劵进行分割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11-06 00:48:33

武汉离婚律师所讲的有价证劵的分割主要是指涉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随着中国居民离婚率的上升和财产分割问题的日益突出,离婚财产分割成了离婚官司的焦点。而在实践中,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到公司股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向来是疑难杂症。股权转让,时下已成为夫妻转移、隐匿共有财产最隐蔽的形式。处理不好就会是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作为律师当事人的婚姻已经不幸了,不能再让其应得的财产再遭受不行,朱瑞雷律师处理过的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的越来越多。夫妻股权分割问题,如果股权被看好,夫妻争买反之则双方都不要而要求补偿款。
  如果股权被看好,夫妻争买反之则双方都不要而要求补偿款。存在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操作即对于增加投资的股权、股息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及双方争要股权如何确定补偿款的作价。一般而言,共同财产包括在约定财产制下将个入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男女婚前共同投资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而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息、红利的依主从物理论仍为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单方持股转让股权问题
关于夫妻单方持股单方转让股权,核心问题还是股权转让。一般涉及三个法律,第一个法律是公司法,第二个法律是合同法,第三个法律是婚姻法。不同的法律对股权转让保护的侧重点不一样,对于公司法来说,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侧重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是核心的东西,因为作为一个公司,首先要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再进行股权转让时是不是影响其他股东的权利,他们是不是愿意让一些他们不认识的人进来一块来管理这个公司,一块来进行发财、赚钱,他们是否愿意,这是核心问题。
对于合同法当中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是效力性,因为我们知道,现行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只要双方自愿,一切都可以商量,都可以来,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概念就是股权转让当中运用非常广的条文,那作为律师一定要注意合同无效合合同可撤销之间的关联度。
那么关于婚姻法的关键词是什么?婚姻法的关键词就是一个平等权,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这是婚姻法核心的东西。我们探讨婚姻法和股权转让的关系最大的依据和筹码也在这个点上,婚姻法侧重于保障男女双方、配偶双方在共同财产处理上的平等权,这三部法律公司法强调的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强调的是股权转上的效力,婚姻法强调的是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中,这三个法律的适用性问题,是否能够同时使用以及适用优先还是之后,这是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目前法院对于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的认定有两种观点:一是相对有效论(只要配偶转让股权,完全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不论受让人的主体身份(包括配偶转让股权一方的直系直属),都是有效的。至于转让股权的价格,由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二是相对无效论(配偶单方转让股权,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有效。但如果配偶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在审查其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后,若认为配偶另一方主张成立,即可认定合同无效。并且,在法律适用上,应酌情综合《合同法》、《公司法》与《婚姻法》的相互适用)。

 夫妻股权分割问题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三)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四)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这与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象上述情况,股权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转让。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二、作价补偿。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且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很难把握,但这正是伍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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