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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装修收益怎么进行分割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11-30 01:14:43

     房子越用越升值,装修越用越贬值,针对装修出资方的不安全感,近日有法律专家提出,装修也应算作房产的一部分,可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但也有专家认为,装修只是房子的添附物,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按惯例,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女方的装修价值究竟应该怎么计算?


案例:2006年,相恋多年的张先生和李小姐打算买房结婚,李小姐也拿出了十万元钱,准备共同付首付。可张先生表示,买房是男方的事,让李小姐把那10万元用来装修。最终张先生和父母出资付了首期款,合同以及后来的产权证上写的都是他们三人的名字。张先生说,结了婚就是一家人,产权证写谁都一样,李小姐也没多在意。谁知结婚三年后,丈夫因婚外情提出离婚,李小姐这才发现,由于是婚前购房,而且产权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想分割房产难上加难,只能对装修款和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补偿。而更让李小姐难以接受的是,当初那十万元装修费,因为折旧,现在即使进行补偿,也值不了几个钱了。

本报记者 王烨

观点一

房子升值了, 装修方也有份

有法律专家认为,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到房屋中,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应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也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这也就意味着,房屋如果增值了,当初100万买来的房子涨到了150万元,出资装修的一方,虽然房产证上没名字,但也可以按比例来分配增值的部分收益。

观点二

房屋价值和装修无关

不过,对于这一观点,也有法律界人士并不赞同。有人认为,房屋和装修本是两回事,房子的升值主要是因为土地的增值、周边环境的优化、市政配套的完善等等。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一旦土地市场拍出一块价格新高的“地王”,就会带动周边二手房价格的上涨。而装修并不能对房子的升值产生直接影响。在二手房市场上就能看到,有些装修好的房子其实比同小区的毛坯房多卖不了几个钱。所以如果离婚时分割家产,出资装修的一方不应参与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而只能仅就装修这一块获得相应补偿。

观点三

以装修评估价为基础适当上浮补偿

对上述两派针锋相对的观点,武汉婚姻律师认为,第一个观点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装修是房屋的添附物,但与房子并不融为一体,或者说使用中融为一体,但价值上并不相融。如果装修一方参与分配房子的升值部分会使购房一方利益存在不安全性。而第二个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操作起来对装修一方的保护又比较有限。

因此,武汉离婚律师提出了第三个观点,如果男方买房、女方出装修,一旦离婚,应在装修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系数的合理上浮。“之所以要给予上浮,是因为虽然装修并不必然增加房子的价值,但却改善了家庭的居住环境,使得房子的使用功能得到完善。没有装修,也就不可能有安逸的居家生活。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女方可以获得合理的额外补偿。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装修是有折旧的,离婚时分割装修款,不是以当初装修发票的价格为依据,而应按离婚当时的评估价。比如20万元的装修,居住若干年后,残值只有5万元了,那么就以5万元为基础,再按一定系数给予上浮补偿。”


装修方应保留所有合同票据

谁买的房有白纸黑字的合同、产权证来证明,但如何证明一方独立出了装修费,武汉离婚律师建议,装修出资方应保留所有合同票据,而且在当初购买时就应全部签署自己的名字。“包括跟装修公司签的合同、发票,各种建材的订货合同、购买票据,甚至包括出资购买的家电,宜家买来的各种软装饰、小摆设等等跟装修家居有关的单据。独立出资的,在这些合同、发票上都应留自己的名字,而且不要图省事在发票抬头上只写客户,应该留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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