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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律师:离婚案缺席判决应谨慎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10-01 23:54:5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纷纷走出家门,进城务工,甚至有些已经跨出国门打工,同时由于我国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的滞后,造成许多农民工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直接导致了婚姻家庭危机,一些婚姻生活实质上已是名存实亡。另外,有些打工者耐不住寂寞,打工期间又另觅伴侣,对自己的家人不管不问,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致使一方当事人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此类案件法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或者即使少数案件几经周折找到了被告,送达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仍拒不出庭,给审理带来难度,最终法院不得不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一、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夫妻一方出于各种目的或原因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在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同时该《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这两条意见,为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做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仅仅考虑法律效果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充分考虑到社会效果,因此,对离婚案件应当谨慎适用缺席判决,要对缺席判决存在的潜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势必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一系列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负担较重,明显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但其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3、家庭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一是可能有遗漏,因为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二是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无疑要引起新的财产纷争。

  4、一方离婚的目的难以识别。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假借离婚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对方出差、外出务工或生气回娘家居住的机会,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从而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三、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时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的难点,法院在审理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时,武汉婚姻律师认为应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的重点。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亲属也不知道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方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正确谨慎的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既要规范又要实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多种多样,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这些送达方式虽然是合法的,但却有时是不合理的。因为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而外出打工族中,靠体力求生者占绝大多数,他们不可能看得到国家级的刊物人民法院报或者省级刊物,因而无从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地,更不可能看到张帖在原住所地的公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慎用公告送达方式,必须公告送达的,还应尽量查明被告的大致去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时,变两种送达方式选择适用为同时适用,使公告更接近被告,尽可能提高其看到公告的可能性。

  第三、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离婚案件既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又涉及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在审理涉及被告不到庭特别是公告送达后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要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第四、努力做好未到庭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向其讲解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第五、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审判人员更要慎重处理,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和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愿到庭参与诉讼的问题。

  总之,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充分运用自己的聪明和才智,一方面要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能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拖延诉讼,损害;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适用,从严掌握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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