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况: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对不属于这四种情况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评论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作废的权利。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胁迫结婚的,受理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三、婚姻登记瑕疵:
1、结婚时一方隐瞒了真实身份,如外国人身份
2、一方伪造身份证或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以非法占有钱物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踪
3、一方使用亲友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
4、婚姻当事人没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而是异地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结婚登记
审判实践中因上述婚姻登记瑕疵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不少。
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调整。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除非“严重且明显”,并不当然无效或可撤销。法院对于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情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正确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有瑕疵的结婚登记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当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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