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张某(女)与胡某(男)在1997年相识,2001年,两人结婚,两家的亲朋好友都到场祝贺,可第二年,丈夫胡某却因病去世。留下了近亿元的遗产。
之后胡某的母亲和弟弟与张某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的母亲提出张胡两人是非法同居关系,要求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他们的结婚证。
这个案例的真实原型是“胡加招亿万遗产继承纠纷案”,因为此案涉及的财产数额很大,加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案中案,所以备受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这个案中案就涉及到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具有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时,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支持还是驳回?各地各级法院做法不一。在这个案例中,胡某的母亲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而他的做法是另起一个诉,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因此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应该主张撤销结婚登记,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该条在指出救济途径的同时,也指出了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救济的时限,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是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是三个月,且都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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